提高赔偿标准未必降低交通事故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下发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广东省核算出新的赔偿标准,其中肇事者若在珠海肇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仅人身损害金部分就需赔付高达38万余元,仅次于深圳的64万余元,这意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更高的赔偿。
自2004年,广东等地便将赔偿标准的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即人均生活费)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从10年变为20年,并且每年公布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广东省此次公布的标准不过是例行公事,但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这是灾难中的一丝福音,对机动车司机来说则是压力,促使他们遵守交通法规。
根据诺奖得主加里·贝克尔对“犯罪学”的研究,“犯罪(或者是违章)其实是理性行为”,犯罪者通常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比较,如果违规的成本并不是很大,不足以抵消犯罪的收益时,那么他们就会犯罪。在这里,对犯罪行为处罚的力度和处罚效率(包括速度和准确度)的大小也就成为犯罪的成本,当该成本上升时,那么犯罪发生的自然会减少,因此看起来,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意味着在其它情况不变时,交通事故率应该降低。
但我们仍然有其它因素没有考虑进去,在目前的交通法规中,机动车需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即合格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赔付标准内赔付,赔付的标准依所交的保费,从10万到100万不等,尽管保险公司会依照车主的交通事故与违章记录来浮动保费费率,但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车主对交通安全的警惕性,这很值得怀疑,事实上很多交高额保费的车主,正是新手或开车经常出事故的司机。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变相地促使车主增加保费投入,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未必会降低。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因此一般法律都倾向于让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行为责任,以促使车主谨慎驾驶。在美国交通肇事罪定性为故意犯罪,对因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等行为以及造成的交通事故往往给予严厉的刑事等处罚,从根本上激励司机安全行车,并且审理和处罚效率极高。相较之下,在中国,是依据交通肇事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的后果来衡量肇事者是否犯罪,这无疑给违章行车可乘之机,尽管肇事者主观上一般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动机,而且恰是车主自以为不会发生重大事故,才放松自己对安全行车的要求,最终往往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在立法上激励司机安全的主动意识、提高交通事故的审理效率才是降低交通事故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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